2009年9月10日 星期四

會計師:快解決兩岸雙重課稅

【經濟日報╱記者吳碧娥╱台北報導】 2009.09.10 08:25 am


許多台商都會外派台籍幹部到大陸出差,但只要到大陸工作超過90天,台籍幹部在大陸將會面臨個人所得稅負。會計師呼籲,兩岸應儘快簽署避免雙重課稅協議,以解決台商面臨的重複課稅問題。

根據大陸的所得稅法規定,個人若在大陸境內無住所,一個納稅年度中在大陸境內連續或累計居住不超過90日,只要在大陸境內提供勞務的所得,由境外雇主支付;該雇主在大陸境內的子公司並未負擔薪水,則可免繳納個人所得稅。

安侯建業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陳志愷解釋,按大陸稅法規定,只要台灣公司外派員工至大陸出差,並於一個納稅年度中在大陸居住超過90天以上,該員工自台灣雇主領取的薪資所得,須同時繳納兩岸所得稅。因為依「兩岸人民關係條例」規定,台灣地區人民有大陸來源所得者,須併同台灣地區來源所得課所得稅;但其在大陸地區已納所得稅額,得扣抵台灣地區結算申報應納稅額。

陳志愷說明,雖然勞務報酬的所得來源地,以勞務提供地為準,但在台商於大陸未設有分公司或辦事處的情況下,派員至大陸子公司或客戶提供諸如原料入庫檢驗、生產管制、品質監控、交期安排、售後服務等勞務,依台灣目前法令,認為是到大陸出差性質,因此員工從台灣雇主領取的薪資所得,屬台灣地區來源所得,並非大陸地區來源所得。此時,台幹因在大陸提供勞務超過90天所繳納的當地所得稅,將不能自台灣地區的應納稅額中扣抵,而產生重複課稅的情況。

舉例來說,例如有一台灣公司到大陸投資設立子公司,專為台灣企業加工製造產品,並外派一名工程師前往大陸子公司改善及提升生產效率。若這位工程師一年度至大陸出差共四個月,並從台灣母公司領取薪資所得200萬元,則該工程師必須在台灣繳納綜所稅80萬元(以台灣最高稅率40%計算,且暫不考慮扣除額),又因在大陸提供勞務且居住超過90天,還要在大陸當地繳納90萬元的個人所得稅(以大陸最高稅率45%計,且暫不考慮扣除額),重複課稅之後,這名工程師一年要負擔的個人稅負將高達170萬元。

陳志愷呼籲,台灣公司現在外派員工到大陸工作情況已愈來愈普遍,因此兩岸政府應儘速簽署避免雙重課稅協議,依一般租稅協議「勞務報酬」的課稅原理,將境外雇主負擔薪資視同免稅的工作居留天數,從現在90天放寬到183天,並透過租稅協議訂立「相互協議程序」及「雙重課稅之消除」機制,以解決雙重課稅問題。

【2009/09/09 經濟日報】@ http://udn.com/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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